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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08 22:59    点击次数:168

在线配资炒股 泰康红利低波ETF联接A,泰康红利低波ETF联接C: 泰康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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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康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68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红利支付率适中、每股股息正增长以及股息率高且波 动率低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采用股息率加权,以反映分红水平高且波动率低 的证券的整体表现。     (1)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 2005 年 12 月 30 日为基日,以 1000 点为基点。     (2)样本空间     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中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     (3)选样方法 利增长率,剔除支付率过高或者为负的证券(红利支付率过高:支付率排名在 样本空间前 5%),剔除增长率非正的证券; 年的波动率;按照过去三年平均税后现金股息率降序排名,挑选排名居前的 75 只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http://www.csindex.com.cn/。                                  I 称“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其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 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买卖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 股指期货风险、投资国债期货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差异的风险;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 场,其成分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3)成 分股停牌的风险;4)跟踪偏离风险,包括目标 ETF 与标的指数的偏离、本基金 买卖目标 ETF 时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 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本基金买卖股票时产生的交易 成本和交易冲击、申购/赎回因素带来的跟踪误差、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认购带来 的跟踪误差、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带来 的跟踪误差、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与成份股涨/跌停板等因素带来的偏差、基金 管理人的买入卖出时机选择、其他因素产生的偏差;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的风险;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II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 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或相应期限国债 收益率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 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 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股票型基金,其长 期平均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通过 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 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 较基准;(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差异:(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全 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 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 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 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类似,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进行                     III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3)在业绩表现方面,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 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 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购的方式,申 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 的申购赎回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IV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联接基金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公司或接受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资基金——泰康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该 ETF 的投 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基准的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 年 10 月 12 日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3、5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    联系电话:010-89620088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嘉兴宸泰资 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3%;嘉兴舜泰资产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祺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昱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 4.4%;嘉兴崇泰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陈奕伦先生: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学士学位。现任泰康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泰康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景阳布依族 乡人民政府见习团委副书记,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员,历任泰康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CEO 助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总监、 资产配置中心投资总监,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人,泰康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负 责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金志刚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金融 EMBA。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 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 负责人。   李红女士: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金融学硕士。现任泰康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北京泰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太平 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预算处负责人,太平洋产险内蒙古分公司计划财务部经 理,太平洋产险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兼运营部副总经理,太平洋香港投资公司董事。   陈玉宇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经济政策研究所所长,兼任万物云空间科 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玉宇先生曾任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   罗玉成先生:独立董事、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 员,经济学学士。现任信永中和集团副总裁及金融业务委员会主席、阳光恒昌物 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玉成先生曾任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财务经理、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莫斯科代表处首席贸易代表、多伦多永道会计公司高 级审计员、中信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经理等职务。   杨东先生:独立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人事处处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 任工信部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中国计算机学会(CCF)数据治理专委会常务委员、 教育部创新创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 家委员、公安部第六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 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 究会会长、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人事人才与教师发展研究分会常务理事、北京 市法学会常务理事。杨东先生曾任商务部中日法律交流项目办公室代表、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庞水珍女士:职工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现任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负责人。曾任北京佑瑞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 易员、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历任泰康资产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员、 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等职务。   金志刚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金融 EMBA。曾 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历任泰 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助理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 收益投资中心负责人、副总经理兼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吴辉先生:副总经理、市场部负责人、上海分公司负责人,高级工商管理硕 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营业部交易部经理,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郑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销售总部总监,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 部负责人等职务。   陈玮光先生:督察长、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应用经济学博士。曾任湖南省永 州市地方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中心 副总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挂职扶贫),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服务 一部、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主任,中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诺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合规负责人兼公募事业部监察 稽核部负责人等职务。   朱伟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管理学博士。曾任华夏银行信 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华夏银行电子银行部部门经理,恒丰银行移动金融部负责人,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及 BBC 支持部业务分析及开发总监、部门负责 人,公募首席信息官兼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苏小娅女士:风控负责人、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际 法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 法律专员,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部门负责人),国开泰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北京 天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筹备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 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等职务。   魏军先生,数量经济学博士。2019 年 5 月加入泰康公募,现任泰康基金量 化投资部负责人。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 18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7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智能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8 月 27 日至今 担任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6 日至今担任泰康国证公共卫生与医疗健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8 月 1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27 日-2023 年 2 月 17 日担任泰康中证 新能源动力电池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 14 日至今担任泰康 中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 17 日至今 担任泰康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0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 3 日-2024 年 10 月 12 日担任泰康泉林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4 年 1 月 31 日至今担任泰康国证公共卫生与医疗健康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3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5 月 7 日至今担 任泰康半导体量化选股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9 月 27 日 至今担任泰康中证 A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历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等职务。   金志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桂跃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 负责人。2015 年 8 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公募事业部权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 康基金权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 年 12 月 8 日-2024 年 7 月 8 日担任泰康新机遇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宏泰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8 日-2020 年 9 月 22 日担任泰 康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 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0 日-2020 年 7 月 2 日担任泰康恒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年 1 月 19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担任泰康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14 日至今担任泰康蓝筹优势一年持有期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康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14 日至今担任泰康鼎泰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任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副总监、基金经理等职务。   蒋利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 资部负责人。2008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集中交易室交易员、固定收益部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4 年 11 月加入泰康公募,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公募 事业部固定收益投资负责人。现任泰康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23 日-2020 年 日至今担任泰康金泰回报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5 日至今担任泰康兴泰回报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30 日-2019 年 5 月 9 日担任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8 日-2020 年 3 月 26 日担任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 30 日至今担任泰康颐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 年 6 月 13 日-2023 年 6 月 9 日担任泰康颐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8 月 24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担任泰康弘实 3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25 日-2021 年 1 月 11 日担任泰康 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0 日至今担任泰 康招泰尊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4 月 7 日至今担 任泰康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6 月 2 日至今担任泰康浩泽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5 月 31 日至今担任泰康稳健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苏小娅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控负责人、 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简历同上。    庞水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集中交易室负责人,简历同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行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 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部门和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部分组成。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 处理制度等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1)公司投资决策业务   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 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 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 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 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公司交易业务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 直接进行交易;公司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公司执行公平的 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 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4)信息披露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 容。   (5)信息技术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该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 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需经过需求部门、使用部 门和合规部门等审批通过。   (6)会计核算   公司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是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开展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工作,对督察长负责。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 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人员 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和合规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 集团总资产 106,680.09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7.38%,权重法下资 本充足率 14.48%。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 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04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 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 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 年最 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养老金 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 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 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 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                                 “2021 年度 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 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 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 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 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 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 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 年 12 月出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自 2001 年 10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 年 11 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 分行行长,2015 年 1 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19 年 4 月兼任招 商银行董事会秘书,2019 年 4 月至 2023 年 2 月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 年 8 月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21 年 8 月-2023 年 4 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 书、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招 商银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 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 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 民经济计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行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 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 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 银行副行长。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 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 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 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322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该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100   联系人:曲晨   电话:010-89620091   网站:www.tkfunds.com.cn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 电子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申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APP:基金管理人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tkfunds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6 号 3 层 1-10 内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刚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1895522   传真:010-89620077 联系人:陈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负责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999 传真:010-57763599 联系人:张萱 经办律师:李晗、张萱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贾君宇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0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贾君宇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0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六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获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24』68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官网的公 示信息。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认购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人开户 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申请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详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基金 管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 交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认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 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下同)为 1 元,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 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的          A 类基金份额的        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M<100 万            0.80%       非养老金客户    100 万≤ M<200 万        0.60%        认购费率     200 万≤ M<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M<100 万            0.24%        养老金客户    100 万≤ M<200 万        0.18%         认购费率    200 万≤ M<500 万        0.09%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 M 为认购金额;      ?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 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9,925.63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 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25.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1.00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折算 份额类型为投资者认购时选择的相应类别)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的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和差异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泰康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 准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为 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两者均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同时, 两者存在区别: 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类似,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 “未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差异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 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 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 单要求进行申购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 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的申购赎回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且本基金目标 ETF 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目标 ETF 募集失败或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目标 ETF 的规模限制、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对基金 规模进行控制。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顺序赎回; 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目标 ETF 的投资市场休市、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 ETF 延迟支 付赎回对价或延迟交收、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交易结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本基 金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上述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 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理人手机客户端、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 易系统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 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 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 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 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 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 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个交易账 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发起一次性自 动全部赎回。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详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的          A 类基金份额的       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1.00%      非养老金客户     100 万≤ M<200 万        0.80%       申购费率      200 万≤ M<500 万        0.40%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M<100 万            0.30%      养老金客户      100 万≤ M<200 万        0.24%       申购费率      200 万≤ M<500 万        0.12%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注:?M 为申购金额;     ?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1)A 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0%)=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0=47,147.57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147.57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7.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2 份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7 日      1.50%          Y≥7 日           0.00%        Y≥7 日      0.00%    注: Y 为持有期限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7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0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 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7 日,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7 日,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1.50%=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87.50=12,312.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小于 7 日,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312.50 元。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 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无需就基金份额净值精 度调整事项进行公告。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并进行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值。 近申购上限。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期货交易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 运行。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资者单日、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除第 6、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值。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期货交易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 持有人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 可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应先将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予以确认后,将其未被确认的赎回申请与此单个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一并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按照“(2)部分延期赎回”进行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 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其他 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 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基金份额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方便投资人通过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本基金 不参与目标 ETF 的投资管理。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并尽快恢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至 上述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中投资于目 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 少量投资于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有如下两种方式:   (1)申购和赎回: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后,以股票组合进行申购赎回或 者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的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或赎回目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目标 ETF 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 份额的交易。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 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 ETF 的 买卖。   本基金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建股票组合以申购目标 ETF。因此对可投资于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部分或全部 替代。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资产的需要,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的 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 金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检验和情景 测试,并结合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变化,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 因素如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 线形态及其发展趋势的判断,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组 合收益率。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 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 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 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 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 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按照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 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本基金将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 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 好地跟踪指数。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降低跟踪误 差。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 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 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均计算;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除上述第(1)、             (2)、                (7)、                   (10)、                       (11)、                           (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 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率*95% +金融机构人民 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对中证红利低波 动指数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分别赋予 95%和 5%的权重符合 本基金主要投资目标 ETF 和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特性。因此,该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发生名称变更且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则基金管理人可 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基金名称、标的指数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将删除适用于目 标 ETF、联接基金的条款,并根据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特性相应调整基 金类别、投资目标、策略等内容。届时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及具体变更安排将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 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该目标 ETF 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 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 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 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 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基金以估值品种的估值全价作为估值的依据,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 准。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均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指数编制机构或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虽 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配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重大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购赎回费用等);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 为负数,则取 0)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所对应基金资产 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管理人采取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份额的拆分;   (24)本基金变更目标 ETF;   (25)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本基金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目标 ETF 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目标 ETF 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持有的目标 ETF 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 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 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等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 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主袋账户份额。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各类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 有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目 标 ETF 及标的指数成份股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可满足本基金投 资要求,且目标 ETF 已依照指数权重进行了分散投资,故本基金可通过赎回目 标 ETF 较好地获取流动性;另外,本基金还可以在二级市场卖出目标 ETF 获取 流动性,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在扣除相应费用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 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 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 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 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 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 值及变化情况。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1)ETF 联接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与目标 ETF 基金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本基金与目标 ETF 在投资 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可能引发业绩表现出现差异的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影响。 额,因此目标 ETF 二级市场的折溢价将影响联接基金的收益。 资组合与 ETF 的投资组合可能存在差异。 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等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 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成分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 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跟踪偏离风险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或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也将相应变更标的指 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 随之调整,基金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 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 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 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 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由于流通受限证券具有一定的锁定期限,在 此期间无法转让变现,因此可能对基金的流动性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受证券市 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流通受限证券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尽管基金 管理人针对流通受限证券制定了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投资者 仍然有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虽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业务指引,在防范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相关的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相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交易,力争为基金 资产获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产生的收益,但本基金仍可能面临相关业务对手方 的信用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 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 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 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 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 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 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 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 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 况,独立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 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应在 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 验,并须随时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相关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场外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范围内,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分类规则等;   (8)本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通知载明的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 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 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本基金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如果目标 ETF 召开持有人大会,根据届时的特 定资产是否包含目标 ETF,分别确定本基金主侧袋账户关于目标 ETF 的表决权 及相应表决票数。目标 ETF 持有人大会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 份额无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的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均计算;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除上述第(1)、(2)、(7)、(10)、(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暂停申购、赎回、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 ETF 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情况,不属于前述重大关联交易。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 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如基金管理人对选择存款银 行存在过错的,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            《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人行查询查复的 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回复查询查复。因 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如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财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应签订三方存管协议。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证券资金账户。 与独立。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类基金资产、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泰康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 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 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 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20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造成的误差归 入基金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如有),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按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010-52160966,或通过基 金管理人在线客服订制账单服务。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交易确认、对账单等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信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k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 小时服务) 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撤单、 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网址:https://newtrade.tkfunds.com.cn/。    操作简单、应用灵活,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 Store、手机应用市 场等搜索下载。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绑定基金账号后,可以使用多家银行 的银行卡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微信号:tkfunds。    (五)咨询服务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1895522(免 长途话费)、010-52160966,传真:010-89620100。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点击“在线客服”,根据提示 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或可点击 “转人工客服”获得服务订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址: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kfunds.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 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 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kfunds.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同》  。 议》。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处。 买复印件。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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